嫖娼還是強奸
2008年2月18日,傢在安徽東至縣的許再進、查道友、徐文勝,
他們給一個叫占冉夢的女孩打瞭一個電話,這個占冉夢是一名高中生,在學校她是“雞頭”,就是有人若是想要,就找她。
而且學校裡的很多認識她的人,都知道她經常介紹同學給別人認識,
她從中收取一定的好處費。
這一天他們三個男孩,就告訴占冉夢,讓她帶一個女孩來過夜。
他們約定的地點,就是東至縣的一傢賓館裡。
很快占冉夢就帶瞭一個女孩出現瞭,這女孩上高三,19歲叫沈某。
三個男孩,兩個女孩他們相見後,先是在外面吃瞭一頓飯,期間他們幾個人都喝瞭酒。
酒過三巡,菜過五味,他們就住進瞭之前定的友誼賓館。
當時,三個男生住瞭一個房間,兩個女生住瞭一個房間。
不過,到瞭臨睡之前,“雞頭”占冉夢就和三個男孩打瞭一聲招呼,她就回傢瞭。
這樣本來有兩個女孩的213房間,就剩下19歲的沈某瞭。
到瞭半夜,查道友無心睡眠,就先進入沈某的房間,他發現沈某正在睡覺。
他把沈某給侵犯瞭。
之後,許再進和徐文勝這兩個人,也先後進入到213房間和沈某發生瞭關系,並且他們兩個最後還睡在瞭這個房間的另一張床上。
到瞭第二天醒來,沈某穿好衣服,什麼都沒有說,她找許再進他們要瞭100元錢,她說要回去上課,打車用。
查道友就給瞭她100元。
本以為這件事就這樣過去瞭,而且一連三四個月,沈某都沒有找他們的事情。
可是,三四個月之後,許再進、查道友、徐文勝他們收到瞭起訴書,
沈某控告他們強奸。
這一下,三個人全都傻眼瞭。
他們都是二十多歲的小夥子,而且都參加瞭工作瞭。
他們怎麼會涉嫌強奸呢?
他們大喊冤枉,說自己不是強奸,而是在嫖娼。
不管是強奸還是嫖娼?都說明一件事,這三個人都不是什麼好東西。
但是,一定要清楚強奸是要被判刑的,嚴重瞭判死刑。
但是,嫖娼性質就要輕很多,處罰的力度也沒有那麼大。
所以,他們三個把事情的經過,全部告訴瞭傢長。
他們的傢長就聯系律師,認為他們的孩子就是嫖娼瞭。
可是,沈某堅持說自己是被強奸瞭,要讓他們受到懲罰。
那麼,這個案件到底應該怎麼判決呢?
被判5年
想要知道是強奸?還是嫖娼?
就要調查。
先調查女孩沈某,沈某說她有三次是被迫的,那一晚上被侵犯隻是三次中的一次。
她說當晚她喝醉瞭,躺在床上人事不知。
至於說她是不是被侵犯瞭?被幾個人侵犯瞭?
她是不清楚的。
不過,她覺得好像有兩個人侵犯瞭她。
註意她說的是好像,她也不是太確定。
但是,經過對三個男孩的調查,他們都承認侵犯瞭女孩。
也就是說,他們三個確實侵犯瞭女孩。
不過,這種侵犯到底算是強奸?
還是嫖娼?
東至縣法院認為是強奸,給的結果也是強奸。
所以,他們判處三個男孩有期徒刑5年。
至於“雞頭”占冉夢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,理由是她介紹賣淫。
這裡就有矛盾點瞭,若是占冉夢是介紹賣淫,那三個男生是不是就是嫖娼瞭?
三個男孩的傢人不服,他們想要知道,判他們三個強奸的證據是什麼?
相關部門給出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。
2008年2、3月份的一天下午:
也就是說,他們連具體哪一天,都沒有搞清楚,最後得出的結論就是強奸。
怎麼得出的這個結論呢?
他們說通過口供。
沒有證據隻有口供,行得通嗎?
這能讓三個男孩的傢人服氣嗎?
他們要讓瞭解具體的情況,判刑可以,必須要有證據。
更重要的是,女孩沈某覺得好像有2個人侵犯瞭她。
但是,最後怎麼判瞭三個男孩?
是不是有一個被冤枉瞭?
還是三個都被冤枉瞭?
還是那一句話,要用證據讓他們服氣。
證據怎麼來呢?
當時賓館裡沒有攝像頭,而且事情發生在深夜,沒有人知道情況。
唯一的知情者“雞頭”說,當晚,他們兩個女孩都沒有喝醉。
他們知道是幹什麼。
沒有喝醉,沈某也沒有反抗,那就是經過她的同意,就是嫖娼瞭呀。
況且到瞭第二天,沈某醒來之後,她並沒有覺得不妥,而是穿上自己的衣服,要瞭100元錢就走瞭。
之後很長時間裡,她都沒有提到過這件事。
可是,為何過瞭三、四個月瞭,所有人都淡忘這個事情的時候,再說出來呢?
他們不服氣,要申訴,最起碼你們要搞定具體時間吧?
到底是二月份還是三月份?到底是兩個人還是三個人?到底是強奸還是嫖娼?
提供證據
面對三個男孩傢人的質疑,很快東至縣的“叔叔”,他們就給出瞭回應:
他們說時間發生在2月19號晚上到2月20號凌晨。
可是,這個時間點有問題。
因為在2月19號到2月20號凌晨這段時間裡,女孩沈某有和男朋友通話,而且是三次通話,每一次打電話都是幾十分鐘。
這說明女孩是清醒的,是沒有醉的。
若是醉瞭的話,若是人事不知的話,她能給男朋友打電話嗎?
所以,這一天時間點肯定不對。
更重要的是,那一晚上三個男孩在凌晨,他們也有兩個人之間是互相打瞭電話的,但是,按照上面給出的時間,他們應該是在一起呀。
在一起的人,他們用得著打電話嗎?
所以,時間搞錯瞭,若是真的是這個時間,那一晚上,對三個男孩是有利的。
女孩沒有喝醉,也沒有反抗就是嫖娼。
“叔叔”給出來的時間,被他們否定掉瞭。
“叔叔”也覺得他們說得有道理,所以,把時間改成瞭2月18號晚上,19號凌晨。
可是,傢屬又不幹瞭。
他們覺得這事做得一點都不嚴謹,怎麼想怎麼改就怎麼改呢?
他們意見很大,不過,“叔叔”又提供瞭一個證據。
這個證據一提供,就讓他們更坐不住瞭。
什麼證據呢?
案發賓館的房間照片,就是在這個房間發生的事情。
可是,案發是2月18號晚上的事情,但是,照片拍攝的時間是9月份的一天。在這期間都不知道有多少人來這裡住過瞭?
他們覺得這個證據有點靠不住。
他們不認可這個證據。
等於是“叔叔”回應的東西,全部都被他們否認瞭。
他們還是認為自己傢的孩子就是嫖娼。
而且律師也針對這個事件發言瞭,律師說在當時的情況下,在女孩第一時間沒有反抗的情況下,在她醒來沒有報警的情況下。
這個案子很難定性為強奸案,收集不到有利的證據瞭,時間過瞭太久瞭。
還想上訴
三個男孩的父母,他們不想讓孩子去坐牢,
不想讓他們留下這種刑事案底。
之後,他們把情況反映到池州,上面瞭解到情況後,讓東至縣法院重新審理該案件。
通過他們審理之後,他們還是覺得維持原來的判決結果,而且也把相關判決書給到瞭三個男孩的傢人手中。
這一次三個男孩的傢人看瞭就更氣憤瞭。
之前的口供,現在全部給修改瞭。
把好像瞭,大概瞭,這樣的詞全部改成瞭肯定。
還把“雞頭”之前說女孩沈某沒喝醉的口供,改成瞭喝醉瞭。
總之,修修補補之後,就這樣通知他們,維持原判,這就是最後的結果。
三個男孩的傢人,他們看到這個判決書都哭瞭。
他們到相關部門聚集在一起,大呼自己傢的孩子冤枉,還叫來瞭記者曝光這個事情,當年這件事,還是引起瞭很多人的關註的。
記者試圖通過“雞頭”瞭解這件事,但是,“雞頭”一直不回復。
“雞頭”覺得自己冤,她也上訴瞭,最後判處她有期徒刑2年,緩刑4年執行。
但是,三個男孩還是有期徒刑五年。
記者聯系送“雞頭”和沈某到賓館的那個司機。
本來說好瞭接受采訪,但是,當記者趕到他傢的時候,該司機不但溜瞭,而且還關機瞭。
這個事最終不知道該向誰去瞭解。
三個男孩的傢屬表示不服,他們還會上訴。
至於說最終的結果是什麼?
有沒有改變?
就不得而知瞭,因為後續的報道就沒有跟上,也不知道瞭。
怎麼說這個案件好呢?
涉事的所有男女,都不是什麼好人。
就說沈某吧,明知道“雞頭”不是什麼好人,為何要跟著她走?明知道跟著她走,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,但是,還是做瞭。
是不是自己也不是什麼好人呢?
另外三個男孩也是,即便是嫖娼,那也是道德有問題,更何況自己還涉嫌強奸,隻不過沒有能夠找到有利的證據。
一般來說隻要是違背婦女的意志,就是強奸。
所以,女孩一直說自己被侵犯瞭,想要證明她是不是被侵犯,還得用過硬的證據說話。